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圣传
- 手机:13971045258
- 邮箱:1322321758@qq.com
- 证号:14201200410254937
-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权利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whxsbhls.com/ 时间:2014-06-03 11:06:00
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权利
在刑事案件中首先作为律师可以比一般人提前介入司法程序,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会见当事人还包括取证方面都是有特权的。
1、侦查阶段
(1)辩护律师:(非辩护人身份)
①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第96条)
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
③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④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⑤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75条)
(2)其他辩护人——没有权利
2、审查起诉阶段
(1)阅卷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无需批准)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第37条)
①辩护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B、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C、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②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4)发表意见权(第139条)
均有
(5)申请取保候审权(第39条)
仅有辩护律师有此权利
(6)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75条)——均有
3、审判阶段
(1)阅卷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第37条)
①辩护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