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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权利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whxsbhls.com/   时间:2014-06-03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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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权利

  在刑事案件中首先作为律师可以比一般人提前介入司法程序,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会见当事人还包括取证方面都是有特权的。

1、侦查阶段

  (1)辩护律师:(非辩护人身份)

  ①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第96条)

  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侯审

  ③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④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⑤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75条)

  (2)其他辩护人——没有权利

2、审查起诉阶段

  (1)阅卷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无需批准)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第37条)

①辩护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B、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C、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②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4)发表意见权(第139条)

均有

  (5)申请取保候审权(第39条)

仅有辩护律师有此权利

  (6)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75条)——均有

3、审判阶段

  (1)阅卷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第37条)

①辩护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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