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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不堪受虐棒杀亲子获缓刑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whxsbhls.com/   时间:2014-08-05 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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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丹江口市一六旬老人因不堪忍受成年儿子多次虐待而将其杀害。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老人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王德新(化名)今年24岁,自幼受父母溺爱,多年来一直不务正业且经常打骂父母。2008年,因嫌父母吃饭慢,王德新便对二人吵骂,并动手将父亲王某的门牙打掉,致其轻伤。当年,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德新有期徒刑一年。

没想到,刑满释放后,王德新仍不思悔改,好逸恶劳,对父母非打即骂,并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向父母索要钱财。

今年1月4日18时许,王德新在家中再次向父亲索要5000元,因父亲未能满足其要求,便威逼其母跪在地上,扬言次日不给钱,便将父亲杀死。次日凌晨6时许,王某起床后去儿子王德新的卧室大衣柜找衣服穿,开柜门声惊醒了王德新。

“你今天给老子借5000块钱,不然今天要你的命!”被惊醒的王德新冲父亲吼道,说完便继续睡觉。

68岁的王某想到无法满足儿子的要求,又害怕儿子醒来后要自己的命,绝望之中,便从稻场柴堆拿了一根木棒到王德新卧室,用木棒照正在床上熟睡的儿子头部猛击。杀死儿子后,王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德新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口鼻部溺于血泊中窒息而死亡。

经审理,丹江口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虽系父子关系,但长期遭受儿子的打骂虐待,且在自己人身权利面临威胁而绝望的情况下,用木棒打死亲生儿子,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丹江口市法院认为,被害人王德新具有严重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王某的处罚,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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