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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审查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whxsbhls.com/   时间:2014-06-03 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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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前审查】在我国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正式开庭审判前,还有一个庭前预备程序,除送达有关文书外,还要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体性审查。由于这种审查程序不仅不能完全解决原有的问题,反而引致新的问题,目前诉讼法学界已有不少人就此提出修改建议,或是建议改为实体性审查,或是建议实行彻底的程序性审查,还有的则建议在起诉与审判之间建立一种独立的预审程序。我们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来看,庭前预备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官预断的问题,即程序性审查还是实体性审查的问题,还有案件过滤、证据开示、程序分流、非法证据排除等涉及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单单将程序性审查改为实体性审查,或建立一种预审程序,或建立一种证据开示制度就能解决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种具有多功能的庭前预备制度才能胜任。对此,建立一种刑事诉讼庭前预备会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谓刑事诉讼庭前预备会,在此指的是控诉方提起诉讼后,在法庭正式开庭审判前,由庭审法院主持举行的一个有控辩双方参加的、用以解决案件能否交付庭审、采取何种庭审程序以及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的小型会议。这种庭前预备会虽然有点类似于一些学者提出的庭前审查程序或预审程序,但承载着比这些制度更多的功能。本文以下对该种预备会构建相关的问题试作论述。

  一、域外相关制度及其功能

(一)域外相关制度

  对于检察机关正式提起的公诉,法院在正式开庭审判前如何进行处理,国外虽然没有称为庭前预备会的制度,但却有与此功能相似的其他制度,如德国的中间程序,英国的预审程序。这些制度根据审查内容的性质,可以大体上分为程序性的庭前预备程序和实体性的庭前预备程序两种。

  程序性的庭前预备程序,它是指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诉进行审查时仅限于程序性问题,不对证据是否充分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只要案件符合形式要件就应当开庭审判。现在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法国等。在日本,在提起公诉后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有一个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只是由于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起诉书中不能附带任何有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证据材料,法院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只对起诉是否符合程序要件进行审查,不对证据是否充分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39条的规定,法院的审查主要是确定公诉是否具有以下情况:一是提起公诉后2个月之内没有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而导致提起的公诉失效;二是起诉书记载的事实虽属真实,但不包含任何可以构成犯罪的事实;三是撤回公诉;四被告人死亡或作为被告人的法人已不存在;五是向多个法院重复起诉。 [1]77-78如果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就以裁定形式驳回公诉,对于驳回公诉裁定不服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即时抗告。但是,根据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194条的规定,对于复杂的案件,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公审期日前举行一个有控辩双方参加的准备程序,用以解决诉因、案件争点、证据调查请求的异议等问题,其目的在于“使公审的审理得以迅速且连续地进行而整理案件争点及证据为目的。”[1]176从此规定来看,日本的庭前预备程序又并不完全是程序性的。但因为它不能因为实体性问题而驳回起诉,也可归入程序性审查之列。法国庭前预备程序也是一种程序性审查,但和日本不同的是,它的审查范围更为有限,只能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审判法院中,除了重罪法庭外,都可以根据诉讼双方或依职权在开庭之前审查其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如果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就作出无管辖权的判决。这种判决属于一种中间判决,任何诉讼当事人都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73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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