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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部门规章敢与《律师法》"打架"
为何部门规章敢与《律师法》"打架"
为何部门规章敢与《律师法》"打架"
新华网2006-01-1910:23:56.0谭雄伟
湖南省衡阳市民华尧才选择某法律事务所的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打一个官司,却引出了四个官司,还遭遇了一身的麻烦。他对于遍布各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正规律师的权利、义务究竟有什么差别,仍然模糊不清。据悉,全国被戏称为“二律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12万人。在业务范围上,他们与律师的区别并不明显(中国青年报1月12日)。
所谓“法律工作者”,是颇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为了解决改革开放后法律服务需求高速增长与律师数量极度短缺的矛盾,司法部于198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法律工作者,并通过一系列部委规章正式确立了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地位。与《律师法》关于律师资格的规定相比,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行业准入标准比律师业的准入标准要低得多。但在业务范围上,二者的区别却并不明显。除了不能代理刑事诉讼案件之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范围几乎包括了律师的全部业务范围。
随着我国律师数量的不断增加,原本为解决律师数量短缺问题而以补充性的角色出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应该退出法律服务市场。而且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意味着,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存在已经失去了其合法性。
但是,奇怪的是,在《律师法》实施后,司法部却又相继发布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以从事法律服务并获得报酬。根据《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律师法》的效力应当高于这两个司法部的规章。那么,司法部门为什么会在《律师法》实施几年之后,又发布两个与,律师法》明显相违背的规定呢?
其中原因复杂外,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服务所已经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高额经济利益来源。目前,律师事务所与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形式上已经没有太多关联,大多数律师都是在以一种类似于“个体户”的方式执业,而基层法律服务所却是地方司法局的“嫡系”。每年一个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向当地区县司法局交两千多元注册费,一个法律服务所上缴的注册费大约有两三万元,如果一个县有10个乡镇街道,那么区县司法局每年的注册费收入就可以达到20?30万元。由于律师事务所数量少,区县司法局从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注册费就要远远少于从当地的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里这笔注册费收入或许还不算什么,但对于绝大多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基层法律服务的存在就意味着源源不断的经济利益。
毫无疑问,部门利益不应该影响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笔者呼吁有关部门毅然撤消与《律师法》冲突的规定,清理法律服务市场,提高法律服务整体质量。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