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朱圣传
  • 手机:13971045258
  • 邮箱:1322321758@qq.com
  • 证号:14201200410254937
  •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30A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刑事诉讼> 亲属的回避制度

亲属的回避制度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whxsbhls.com/   时间:2014-08-12 12:08:26

分享到:0

   

      【 回避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质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也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电话联系

  • 1397104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