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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第一审程序证据规范应予统一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whxsbhls.com/   时间:2014-09-30 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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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碧昆感慨颇多:“中的关键问题就是证据,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必须请证人出庭作证。而在现阶段的办案实践中,请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矛盾和困难。因此,应当通过实行统一证据规定,切实加以解决。”

   今年10月,全国法院系统适用《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下称《规定》)试点工作分别在全国3个中级法院相继展开。此次试点,主要是要切实解决死刑案件的证据资格和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试图通过试点与典型案件等实证方法,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规范死刑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样板”案例,然后在全国逐步推广,以期最终通过“样板”的运用乃至上升为立法规定,使死刑案件第一审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作为试点之一,由昆明市检察院精选案例、派员出庭,积极配合此次试点。12月19日,记者采访了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三处的办案检察官。

  【背景】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规范死刑案件一审程序,尤其是统一证据规定,非常必要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对证据的统一规定,只有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统一规定一直没有。在办案实践中,虽然公安机关有办理刑事案件规定,检察院有刑事诉讼规则,法院有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但都是以《刑事诉讼法》为蓝本,根据各自的职责而制定的,都不是对刑事证据的统一规定。仅就检察机关而言,也只是强调要严格遵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原则。这样一来,虽然公检法3家在实际操作中运行良好,没有什么更多的冲突,但存在着一种情况,那就是整个的执法不统一,比如同一案件会因地域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就必然有失公平。”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三处的办案检察官景碧昆介绍说。 

   景碧昆,199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取得云南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从事公诉工作10年,

   共办理过700多件刑事案件。谈起这次按《规定》试点,景碧昆感慨颇多:“死刑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关键问题就是证据,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必须请证人出庭作证。而在现阶段的办案实践中,请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矛盾和困难。因此,应当通过实行统一证据规定,切实加以解决。在没有现成法律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研究学院,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做顾问,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这个《规定》。《规定》出来后,必须试点,看其理论条款在实践中是否可行。” 

   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李光辉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对此也深有感触:“目前,全国各地对证据规范不一样,有些混乱,如同样的案件,同样的证据,这个法院可以这样判,那个法院可以那样判。长此下去,就不可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规定》,强调对证据的标准、采信、使用统一执行,非常必要,对完善法律、规范执法也大有好处。” 

   据介绍,此《规定》在全部试点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进行认真总结,根据试点获得的经验,针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完善。直到确实可行时,再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并对法官、律师等进行培训,使其与之相适应。

【试点】规范了死刑案件一审程序,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和证人出庭作证,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今年6月14日,昆明市检察院接到配合适用《规定》的试点任务后,该院领导高度重视,把任务交给了公诉三处。该处精选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雷俊运输毒品案,并指派检察官景碧昆、杨迪出庭支持公诉。 

    李光辉组织两名出庭检察官认真研读了《规定》条款,按照《规定》中的要求,从提讯被告人、认真审查和反复核实证据、开示证据、细致制作起诉书等方面,进行了一整套缜密的实战模拟训练。经过3个多月的精心准备,10月29日正式出庭参加了适用《规定》的试点审判。 

    据了解,在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规定》的各项要求:其一,起诉书制作更加规范。起诉书中不但写明了检察机关审查查明案件的事实,还列出了主要证据的名称和种类、主要证据的内容,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其二,实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将检察院在开庭前的9月25日和10月24日两次组织控辩双方对拟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进行证据开示,分别制作了《有争议证据清单》、《无争议证据清单》,用幻灯片形式在法庭上展示。其三,实现了庭审调查规则的程序化、规范化。在庭审中出现两大亮点:证人出庭作证宣读保证书、作证完毕签署具结书;合理规范了主询问、反询问的范围、方式等。其四,认真使用了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在庭审中,要求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问题展开调查和辩论。其五,切实贯彻传闻排除规则,强调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庭审中,先后传唤了两名证人和一名鉴定人出庭作证。 

    庭审下来,景碧昆兴奋地作了个比较。他告诉记者,与过去的出庭支持公诉相比,这次适用《规定》出庭支持公诉有几大不同。首先是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好,特别是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列出清单,通过证人出庭作证,保持了控辩相对称,使证据更加可靠。第二是起诉书更加完整、规范,除了原来有的被告人自然状况、基本犯罪事实、构成何罪之外,着重加进了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和用这些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第三是在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中,不仅要证实证据的内容,更要证实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如一张照片,它是在什么地方拍摄的、为何人所拍摄、它证实了什么事实,充分体现出立体化。 

    办案检察官杨迪对适用《规定》试点也有耳目一新的感受:“适用《规定》,对证据要开示,要求很严。庭审中实行交叉询问,使审判活动更形象、更生动、更具法律意义。起诉书要求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开始,完整缜密地制作,看后对案情就有个整体把握。”
【呼声】《规定》确实好,但要真的照此办理,司法资源不足、法律不尽完善,矛盾多、难度大

    按照《规定》执行,真正维护了法律尊严,维护了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是好。然而,由于现阶段法律不完善和司法资源不足,若要真正执行《规定》,矛盾很多,难度较大。这是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的共同看法。 

    景碧昆告诉记者,案件证据是定案的根据,对证据尤其是对有争议的证据,必须请证人出庭作证,这是保证证据质量的关键。然而,办案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常常遇到两大矛盾:一是案件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而大多数证人又不愿意出庭作证。究其原因,是证人怕打击报复,我国的现行法律对这方面没有法律保证。在这个问题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做得比较好,他们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在生活、经济、人身安全保障上都在法律上给予保护。二是即便是证人愿意出庭作证,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误工费等花销,在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加以保障。 

    “再就是,现阶段,公诉部门编制人员少、任务重,现有的司法资源难以执行《规定》,因为与过去相比,适用《规定》办理一起案件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多则要2倍至3倍,少则也要1倍之多。”景碧昆补充说。 

    按适用《规定》试点要求,如果要全面推行适用《规定》,昆明市检察院提出三条建议:一是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要立法。二是对担任死刑案件审理的公诉部门在编制上适当增加人员,以保障适用《规定》的需要。三是适用《规定》的要求应当往前推行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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